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证书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具体由理事会审议确定具体部门和负责人】。
第四条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印章管理
第八条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保管基金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引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