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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桥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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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提高基金会慈善资助和公益活动的公信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发起人、注册资金、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年检及等级评估结果、免税资格等。

(二)治理信息:章程、治理文件、组织结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理事会会议信息。

(三)管理信息:部门设置、对外联系方式、管理团队、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内容、资助对象(受助单位及个人自愿的情况下)、申请流程、审核结果等。

(五)财务信息:财务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相关附注等。

(六)关联交易信息:基金会与下列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如主要捐赠人、理事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七)年检工作报告全文(含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年检及登记评估信息等);

(八)其他临时性信息: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以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或理事会认为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不公开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年报摘要,并在基金会官网上公布年检报告全文。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及民政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等渠道发布。

信息公布管理流程如下:

(一)依据信息类别由主管部门拟稿,部门主管核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会签;

(二)由拟稿部门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报请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审签,重大事件信息由秘书长报请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经秘书长审签后将发布稿件交由专门负责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发布;

(四)将《信息发布审批单》及发布稿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以及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一)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涉及基金会重大问题的对外发布事项,由理事会专门讨论决定。

(二)各部门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完整性。

(三)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布之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仁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于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三)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附件:信息发布审批单位

信息发布审批单

编号:

发布时间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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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人

会签部门



秘书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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